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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就必须退得有理有据!

发布时间:2004-10-7   责任编辑: admin
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到了收楼或者拿到房屋钥匙的时候,常因某种原因想退房,但往往又不能如愿以偿,多方交涉却毫无结果,主要原因之一是消费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退房的理由及原因,如消费者没有把开发商能做到的、符合自己要求的期待条件尽可能地、明确地写进合同中去,并约定达不到这些条件后的退房情形,特别是要将开发商的每一项口头和书面的承诺落实到购房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去,一旦自己的期待条件不能实现,便可以据此要求退房。

  但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几种情况,即使是消费者在购房合同上哪怕是没有约定的,也可以要求退房,即法定的几种退房情况。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解除的可退房

  王先生购买某区某楼盘小区二期产品,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由于购房心切,王先生没有对发展商所出示的房地产预售证加以注意。后来在网上查阅才发现该期房屋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展商所出示的预售许可证只是第一期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为保万一,王先生要求发展商退房,发展商称预售证不日即将办好,但此时王先生已对发展商的诚信产生怀疑,执意要求退房。最后发展商为了消除影响,不得不退还王先生的购房款。
  
  法定的退房理由

  由于这些合同主要是指卖房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诱骗买房人和其签订的合同。比如,卖房人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证明、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已出卖他人或已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的签订都不是买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都可以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决定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卖房人有过错可退房 

  张小姐通过网上放盘信息购买了某区某业主刘先生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不久,刘先生又将自己的房子转手卖给了李先生,并收取了李先生的预定房款。后来在事情败露之后,气愤的张小姐和李先生均要求刘先生退房,但心怀鬼胎的刘先生只愿意退还李先生的预定房款,而不退还张小姐的购房款,理由是张小姐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李先生只下预购定金,后来经过打官司,业主刘先生败诉。
  
  法定退房理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未告知买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了,买房人可以退房。
  
  严重质量问题可退房

  李先生购买了某区某大厦,由于该套房屋处于大楼转换层,再加上由于房屋的给排水安装设计不合规范,造成李先生的房屋长期漏水、潮湿,因此李先生购房八年不能居住。为此,李先生只好将发展商送上法庭,要求退房。
  
  法定退房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当然,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退房,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是其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因主体结构发生的质量纠纷并不太多,大量纠纷的发生是因为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了,买房人就可以退房。
  
  面积误差大可退房 

  黄女士拿到房产证后,才发现自己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书中所约定的面积多了8平方米,也就是说黄女士的房屋误差面积达8%,是退房还是补交误差面积的房款?黄女士犹豫不决,最后又发现房屋的质量存在瑕疵,于是黄女士据房屋面积误差顺利地退了房。
  
  法定退房理由

  根据规定,凡是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存在误差,只要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如果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消费者可以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如果超出3%,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不愿意退房的,所超出的3%以外的面积,消费者则可以不补差价。
  
  其他可退房的理由

  卖房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卖房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在合同中约定,买房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卖房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可以解除合同的;卖房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等。出现上述情况,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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