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并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面积60-80平方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禁收额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确定后向社会公示,明码标价,售价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项条件可购房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入线标准;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须公示
[规定]政府应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公示。
满足年限方可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按届时按出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政府确定,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超核准面积不忧惠
[规定]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忧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变相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摘自: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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