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4月,从广东来沪的谢女士与闵行区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自制的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谢女士委托中介出售她位于莘松路上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出售价格为45万元。后来,谢女士从中介那里收取了5万元定金。由于对上海二手房市场的价格缺乏了解,加之中介工作人员的部分误导,谢女士委托出售的房屋价格比当时市场的正常交易价低了近10万元。在了解真实情况后,谢女士提出解除委托协议,但中介要求她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谢女士单方解除出售二手房委托,构成违约行为,要求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后经法院告知中介有关法律规定及被告谢女士的代理律师从中斡旋、调解,最终以谢女士赔偿适当钱款、中介公司撤诉告终。
评析
就该案而言,中介无权要求谢女士双倍返还定金。理由如下,如果5万元定金是以中介公司的名义交给谢女士的,那么实际上是中介要买谢女士的房子。根据民事代理中“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规定,中介支付的5万元定金是无效行为,根本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如果5万元定金是中介公司接受下家委托转交给谢女士的,那么只有下家才有权利要求谢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处决的最大焦点是赔偿数额的确定。笔者在代理过程中认为,谢女士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后,她向中介赔偿的数额必须在法定佣金的基础上加以适当考虑。去年4月,本市中介收费适用的还是老标准,即中介接受委托出售房屋,在完成代理事项后可以收取的代理费不得超过总房价的2.5%。就该案而言,若交易成功,法定佣金是11250 元。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委托人单方不卖房或不买房的情况下,以法定佣金的20%作为违约赔偿数额参照标准,容易为各方接受。也就是说,谢女士赔中介两千余元是比较合理的。最后,笔者的观点得到了法院和中介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