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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对个人贷款额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9-6   责任编辑: admin
建行规定,凡购买、建造、大修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或个人实际应出资部分的80%。
购买高级商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写字楼和单独的车库车位等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评估价格(两者就低)的60%。
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含蓄存款存单等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以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纯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贷房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5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照扬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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