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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计算 基准价=成本〔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利润+税金
商品房价格=基准价×(1±浮动幅度)+质量差价±楼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
商品房到户结算价格=商品房价格+规定的政府代收费用+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代办费用
商品房到户结算价格以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相关费用 一、物业费用
预收一年物业管理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一般由物业公司收取,未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由开发商先代收,另外还有装璜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全额退还)。
二、办证费用
1、 契税,住宅商品房为总房价+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费用的2%,别墅和商业用房为房价+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费用的4%,由协助办证单位代收,交至相关部门。
2、 印花税5元/户+合同总价的0.3‰;
3、 产权登记费80元/户;
另外,苏财综[2002]89号文规定,对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象每套收取20元。
4、土地证:18元/户,由协助办证单位代收,交至相关部门;
三、贷款费用
1、保险费:贷款总额的0.5‰/年—1‰/年,(由保险行业定价), 客户可在自愿选择银行和该行指定的几家保险公司中的任一家,具体保险费额度由保险公司视客户的具体情况定;
2、房屋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费80元/户,此费用由政府定价(房管局 苏价服[2002]221号文),由协助办证单位代收交至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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