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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9-6   责任编辑: admin

关于贯彻《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价费[2004]17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处)、建设局,市各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苏价服[2004]209号《关于调整存量房买卖代理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4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

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150元收取服务费。

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本文所列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在市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25以下

5.5

2

25(含25万元,下同)以上至50

4.5

3

50以上至100

3.5

4

101以上至1000

2

5

1001以上至2000

1.2

6

2001以上至5000

0.6

7

5001以上至8000

0.3

8

8001以上至10000

0.15

9

10000以上

0.08

说明: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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